如果這個案例發生在台灣沿岸?
“德翔台北”在北海岸的擱淺汙染事件,隨著媒體熱度的消退,整件事故已成昨日黃花,制度云云,法令云云,整個就是雲消霧散,這也就是自民國66年"布拉格油輪”,民國90年”阿瑪斯號”以迄105年”德翔台北”,整體救難機制歷40年,政府除了忙開會,發動軍民拿棉布去海邊”擦擦擦”外,一籌莫展的”海難救助文化”.
我整個歸納的結果,如果以行政法的概念來看就是:
(1) 原理:海難救護之原理應屬”實質上的法治主義”,尤其是以台灣海島型的國家來說,牽涉到海岸生態的汙染部分時,更應以”百姓福祉”為最高原則.
(2) 組織:海難救護之組織應該是”廣義的行政”,從實務上來看牽涉到交通部航港局,海巡署(Coast Guard),環保署,消防署,國防部,所以應該是行政院層級的組織,
而剛有眉目的”海洋事務部”又遭”擱置”,以致事權分散,錯置.
(3) 權限:公權力應在第一時間立即介入(行政上的即時強制),國家的利益應在任何民間團體的利益之上.
(4) 救濟:這時才有保險公司之出現
(5) 監督:監察院與媒體輿論
如果航港局再以商港法53條,環保署再以海洋汙染法32條為圭臬,那看看上個月發生在英國外海之貨輪(Elbetor)火災,船上發出SOS訊號的案例:
按照我們現行SOP:直升機第一時間將船員救出,置船舶,污染於次要考量的作法,與英國人在第一時間用直升機將消防人員及裝備送上船去,偕同船員一起將大火撲滅(岸際救生艇隨伺在側航行),最後船,貨,人均安,而海岸線上的環保及生態成了最大贏家的例子來看,”行政法的原理”(一如人之大腦)才是我們40年來最需要改進的地方.
#海難救護 #行政法 #德翔台北